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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尸”人,我劝你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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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22 16:12:08 打印 字号: | |

 “捡尸”,是指在夜店、KTV、酒吧等娱乐场所附近寻找醉酒后意识不清的女性,并将其强行带走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其本质上是一种趁人处于醉酒、昏迷之状态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中的强奸罪的“其他手段”。

近日,武陵区法院审理一起强奸案,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22103日,被害人与朋友在小酒馆饮酒至次日凌晨 1时许,二人醉倒在酒馆卫生间,不省人事。酒馆工作人员发现后,先将被害人抬到酒馆门口的排位处,然后返回卫生间帮助被害人朋友。在此期间,被告人王某刚好在酒馆门口发现醉酒的被害人,趁无人照看之际将其带至酒店。去后,王某明知被害人醉酒,不知也不能反抗,仍与其发生性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其中“其他手段”,通常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不敢反抗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在司法实践中,其他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趁妇女熟睡或醉酒时强行发生性关系,使用药物将妇女麻醉后实行性侵等。

法官提醒:“捡尸”者不要心怀恶念、报以侥幸,不要以为未使用暴力手段的性侵行为不构成犯罪,进而铸成大错,害人害己。另外,在此提醒女性朋友在酒吧、KTV等娱乐场所适度饮酒,量力而行,警惕陌生人递来的酒水。在陌生的聚会场合最好结伴而行,避免醉酒后处于无人照顾的状态。一旦醉酒,及时联系信任的亲友前来接送。

(素材:刑庭 印捷 王语凡

 

责任编辑:武陵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