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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不满物业服务,能否拒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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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章霞  发布时间:2022-06-14 14:56:25 打印 字号: | |

2021年12月,某小区业主李某因欠缴2013年4月起至2021年5月期间的物业费共计17300元,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李某辩称其拒交物业费是因为楼上渗水致其家中漏水、楼下私自搭建遮阳棚,认为物业公司不作为,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到位。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为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李某作为业主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李某提出的楼下私自搭建遮阳棚及楼上房屋渗水导致家中漏水等问题,因违章建筑的认定和拆除属于相关行政部门的职责,物业公司不具有相应的强制执行力,业主不应苛求物业公司的处理能力及效果。且根据物业协议的约定,因楼上房屋渗水导致家中漏水不属于物业公司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责范围。在物业公司已履行了物业服务职责的情况下,即使物业公司在调处业主间矛盾时存在工作瑕疵,业主也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最终判决李某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法官提醒

当下,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常因设施维护、房屋漏水修缮、停车位等问题矛盾不断。但一般而言,物业公司面向全体小区业主提供的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服务的性质,关系到全体业主的切身利益,如允许个别业主以物业服务存在一般瑕疵为由拒绝物业服务费,将造成物业公司运营经费不足,影响其维持正常服务,最终损害小区其他正常交费的业主利益。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中,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一般瑕疵并不足以构成拒绝缴纳物业费的正当理由,只有当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有较大瑕疵,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相关业主才可以此为抗辩理由主张减免物业费。



 
责任编辑:武陵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