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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陵区法院宣判一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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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8-02 09:22:36 打印 字号: | |

近日,武陵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在沅江流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案件,并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张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拘役三个月;没收所扣押的作案工具。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20日,被告人王某、张某、同案人张某(另案处理)三人明知案发时沅江属禁渔期、禁渔区,仍提议使用电鱼作业的方法捕鱼。期间,被告人张某和同案人张某以天气冷、不会划船为由中途回到岸边负责望风。被告人王某独自划船到沅江四桥下游,使用电鱼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16.04千克,上岸时被渔政部门工作人员发现,三人逃离现场,捕获的水产品被行政部门扣押。经常德市渔政站认定,水产品中的三角鲂、鳊鱼、赤脚鳟、鲤鱼、鳜鱼、鲫鱼均系国家重点保护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水生动物;涉案电鱼作业方法属禁用方法。2021年3月2日,被告人张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带尚未被查获身份的同案人张某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张某和同案人张某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止使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对当地水生生物及水体水质造成严重影响,破坏了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被告人王某、张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王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张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武陵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