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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起买卖合同为例浅谈民事案件中法官的释法析理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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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薛珍  发布时间:2018-03-29 08:53:38 打印 字号: | |
  近日,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徐某诉曾某、常德滨湖XX公司买卖合同的民事纠纷案件,经过庭前沟通,徐某撤回了对被告的起诉。

  徐某称,常德滨湖xx公司欠其货款10余万元,当时的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在诉讼前已去世,被告曾某系郭某的配偶,而滨湖XX公司财务不清,存在公司财产与已去世法定代表人郭某个人财产混同的情况,故请求常德滨湖XX公司向徐某支付货款10余万元,曾某基于与郭某的夫妻关系,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前,承办法官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了双方的想法,试探进行庭前调解。徐某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公司就是被告家开的,现在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名下也无可处置资产,那就应该个人给。滨湖xx公司认为,欠货款属实,公司愿意承担责任。曾某认为,钱是公司欠的,我作为前法定代表人的配偶,没有义务承担清偿责任。徐某与曾某双方观点大相径庭,调解失败。

  承办法官通过审查徐某作向法院提交了证据以及双方诉辩解主张,发现徐某起诉时适用法律关系有误,重要证据上有缺失。法律关系上,曾某应该是作为遗产继承人承担责任,而不能以系夫妻共同债务要求承担清偿责任。证据上,徐某未能提供曾某继承了郭某哪些遗产的证据,曾某未继承遗产是不用承担责任的。承办法官与滨湖XX公司沟通,希望公司能提供担保,能够保证债务的履行,以免“官司打完了,事没完”,判决书变成“一纸空文”。另一方面,向徐某释法明理,告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及诉讼风险,最终,徐某决定撤回起诉。

   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审理案件,依法裁判固然很重要,做好释法析理工作,让当事人少走弯路、防止当事人走错路,同样也是极其重要的。从上述案件可见,法官释明权工作是否能有效开展对部分民事案件处理结果有着较为重要的影响。中国老百姓的法律水平层次不齐,到法院打官司,也被一般老百姓被认为是迫不得已的事情,感性多余理性,法官释明工作的有效展开就像一贴柔和剂,能够安抚当事人的内心,防止社会矛盾的激化。所以,法官释明活动的全面加强符合我国的国情,应得到重视。首先,法官应将自己对案件事实认定的结果和过程及时告知当事人,让当事人赢得明白,输得心服。其次,法官应当及时将案件的法律关系向当事人释明,防止当事人因找错法律关系将“赢案”变“输案”,不但法律效果不好,也容易导致当事人的“诉累”。追求司法公正是个漫长艰巨的过程,“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来源:武陵法院网
责任编辑: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