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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实际行动续写“人权保障”的硕士论文
——记武陵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张旭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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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记者胡德桂 通讯员黄应文 高远  发布时间:2016-11-29 14:54:06 打印 字号: | |
  刑事审判,案子不论大小,都关乎剥夺他人的人生自由甚至是生命。所以,对于每一个刑事案子的审判,必须像端着一碗油走路一样,慎之又慎。 ——张旭升

  那年,张旭升的硕士毕业论文,写的就是司法当中“人权保障”的问题。

  2011年,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后,通过湖南省检法系统招考进入武陵区人民法院从事刑事审判工作以来,张旭升一直用实际行动续写着他的那篇硕士论文。

  “刑事审判,案子不论大小,都关乎剥夺他人的人生自由甚至是生命。所以,对于每一个刑事案子的审判,必须像端着一碗油走路一样,慎之又慎,即在审判中做到‘无我’‘多疑’‘权衡’。”张旭升说。他是这么说的,也是这样做的。

  2016年4月2日晚上8时许,家住武陵区新六村菜市场附近一巷子里的彭某从外面回家快到家门口时,发现一个陌生男子从自己家里慌里慌张走出来,准备骑电摩离开。“小偷?!”,彭某脑子里一个闪念后,就一个箭步冲上去把陌生男子从车上拽了下来抓住不放,并要搜其身。陌生男子急忙从身上陶出50元钱丢在地上后要走,彭某没有松手去捡钱,而是要坚持搜其身。此时,陌生男子从电摩车座下拿出一把筷子长的匕首上下挥舞。彭某怕伤着,就松开了手,并打了110报警。几分钟后,挣脱了的陌生男子又返回来取电摩,当骑着电摩准备逃离时,被赶到现场的民警逮着了。

  原来,陌生男子姓伍,今年25岁,有犯罪前科,家住武陵区丹阳街道柏子园社区。当天晚上,见彭某家无人,他便撞开彭某家的房门,在彭某家中的床垫下盗得50元钱。

  2016年6月16日,担任该案审判长的张旭升宣判:伍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

  对这样一个案情不大、看似简单的案子作出判决,张旭升没有少费时间与精力。

  这是一起“一对一”的案子,也就是说被告伍某入室盗窃的情形,没有任何目击者或监控影像;虽说被害人彭某在户外抓被告伍某时,有两个目击者。一分证据说一分话。生怕出一丝一毫的纰漏,张旭升用怀疑的眼光认真审查每一个证据,目的是为了探寻事实真相。现场勘验笔录、被告指认的盗窃现场等照片、证人的证言等,当被告伍某的供述与被采信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后,他才罢休。是的,张旭升阅卷时往往要在案卷上打不少问号。他的通常做法就是,带着问题阅卷,边阅卷边设问边求证。这就是他所说的“多疑”吧。

  心无挂碍滞障,才能开放心胸去接近事实真相;心无旁骛杂念,才能排除干扰守住事实真相的底线。在给犯罪事实定性时,张旭升完全抛掉个人的情感,不折不扣,严格对照刑法条款行事,不讲任何情面。这就是张旭升所说的“无我”吧。对于被告伍某的犯罪性质,张旭升分析认为:入室盗窃,本来只是盗窃,但当场用匕首威胁被害人,性质就变了,就由纯粹的盗窃转为了抢劫。

  被告伍某没有请律师辩护,从某种意义上说就等于少了辩方的声音,更多的是控方的“一面之辞”。遇到这种情况,一向严肃对待控辩双方意见的张旭升,往往就把自己先放在被告“辩护律师”的位置上,为被告着想、说话。被告伍某在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归案后伍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但伍某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

  办理刑事案件要时常面对形式与实质、逻辑与经验、法律与政策三对关系的紧张矛盾。如何确保裁判意见既符合法律法理,又不悖于经验常识、公共利益,这需要在法律形式主义与法律现实主义两者之间找出最佳的平衡点和融合点。而这“找点”的过程就是张旭升所说的“权衡”。

  通过反复权衡,张旭升作出了这个令被告伍某及其家人都口服心服的判决。

  每当遇到过失犯罪有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时,张旭升总是把民事部分作为一个重点,目的是为了通过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从而减轻对被告的刑事处罚。

  2015年7月4日晚上7时58分,张某驾驶电摩驮着一个人,沿省道306线由东向西行驶到常德高职院路段时,撞到了同向靠道路右侧边缘正常行走的谢某。谢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电动摩托车到底是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接手这起案子后,张旭升脑子里首先呈现出了这个问号。

  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0公里/小时;具备可由人力脚踏驱动的装置;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kg。超出上述标准,则会被认定为机动车。这是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所明确的电动自行车主要技术标准。按照这一标准来衡量,张某驾驶的电摩就属于机动车了。

  弄清这个问题后,张旭升开始了下一步的审理。

  当时,张某驾驶的电摩没有开车灯,没有避让行人。因此,交警认定张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据此,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是,事故发生后,张某能主动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同时,对所犯之事供认不讳。这些都是可以减轻处罚的事实。

  然而,有个令人头疼的问题,那就是赔偿的问题双方难以达成一致。被告与被害人家境都很困窘。

  被告张某是随父母从重庆乡下来武陵区河??镇合兴村务工的农民,家里本来就不宽裕,还要抚养被告父母的舅舅、舅妈过世后留下的两个不懂事的小孩,家里的确拿不出太多的钱。

  被害人谢某,虽说已年过花甲,但还是家里的一个顶梁柱,生前在一家餐馆打工争钱,还要养活跟随她的耄耋老母。她的女儿们要被告赔偿20多万元。说实话,这也并不是狮子大开口。如果按照标准来算,也可以算到这个数。

  “只有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才有可能减轻处罚。而要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就得给予应有的赔偿。”“被告也不是故意的,他家里入不敷出,的确很困难。”面对赔偿问题的拉锯战,张旭升就像一个媒婆,耐心做起双方的工作。

  双方终于达成赔偿协议,被告张某向被害人家属赔偿经济损失14.2万元。

  张旭升的良苦用心感动了被告父母务工所在村的村民。村民们纷纷给被告张某凑钱,被告的父母也到处找亲朋好友借,终于筹齐了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于是,张旭升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以及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考虑,作出了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的判决。

  张旭升到武陵区人民法院当刑事审判员以来,共审理刑案300多件。可以说,每一件案件的审判都彰显出他对“人权保障”的膜拜精神,都闪烁着人性关怀的光芒。
来源:常德日报
责任编辑:记者胡德桂 通讯员黄应文 高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