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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能手
——记武陵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徐小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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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记者胡德桂 通讯员黄应文 高远  发布时间:2016-09-14 08:38:12 打印 字号: | |
  法官办案的目的就是案结事了。而调解更有利于案结事了。——徐小棠

  如果不是调解结案,“圣友水运”就有可能被一场运输合同纠纷拉沉到水底了。

  2013年8月17日至当年11月20日,“圣友水运”花了3个月时间,给临澧合伙做石膏矿生意的老板龚某、陈某,从沅水陬市港运了16船共12292吨石膏矿到岳阳、湘潭。然而,龚某、陈某却以各种理由迟迟不肯支付双方约定的、承运完成后一次性付清的224631元运输费。

  2014年3月16日,在多次催讨下,龚某向“圣友水运”出具了224631元欠条,并承诺2个月之内付清。合伙人陈某也在欠条上签了字,并明确表示承担其中5万元的运输费。

  2个月过去了,龚某、陈某的承诺演变成了另一个花样:龚某单独要求“圣友水运”再给运一批货后一起付款。

  2014年8月2日,无奈之下,“圣友水运”给龚某从沅水陬市港发运岳阳、湘潭、长沙8船6130.80吨石膏矿,运输费161155元。

  没想到,2014年10月25日,“圣友水运”等来的又是一纸欠条,同时,龚某故伎重演再次玩起同样的花招:最后3船石膏矿运到湘潭后,一次性付清所有运输费。

  2014年11月11日,“圣友水运”的老板在苦笑中完成了第三次履约,包括此次的118155元运输费,龚某共应付给“圣友水运”运输费342786元,其中陈某承担5万元。

  万万没有料想到的是,“圣友水运”的老板抱着希望和忐忑的心情拨打龚某的手机时,听到的竟然是“您拨打的号码是空号!”龚某为了躲避债务,玩起了人间蒸发的把戏。

  运输费不能及时收回,员工的工资也无法及时兑现,船只的维护和油料的购买也在“等米下锅”。“圣友水运”已经到了无法营运的地步,大有被这场运输合同纠纷拉沉之势。急得焦头烂额的“圣友水运”老板,不得不将龚某、陈某告上了法庭。

  武陵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徐小棠接到这起案子后的第一反应就是:这是一起最好能调解结案的案子。

  徐小棠心里明白,像这样连人都找不到的案子,纵然是直接判决了,也恐怕是难以强制执行到位的。更何况原告“圣友水运”没有提出财产保全,想必是没有查到被告龚某可供执行的诸如房子、大额存款等财产。

  然而,调解的前提是,必须要能找到当事人双方,缺一方不可。而此案最令人头疼的问题是,手机打不通,邮件被退回,被告龚某联系不上。当然,被告陈某接到法院的起诉通知后即还清了自己承担的5万元运输费。

  在联系不到被告的情况下,一般也只能是缺席判决了。徐小棠真不甘心就这么缺席判决了。她隐隐约约记得,临澧有个律师曾给龚某代理过一起案子。于是,她就查找过去审过的一些案卷。一查,还真有那么回事,并留有那个律师的手机。于是,她抱着试试看的心理,看能不能通过这个律师找到被告龚某。

  “你真是个有心人哪!”临澧律师对徐小棠夸赞后表示,可以帮忙联系并转告,但拒绝透露龚某的联系方式。

  功夫不负有心人,几天之后,临澧那位律师带着龚某的授权委托书来到了法院,这意味着终于找到了被告龚某。徐小棠心里头悬着的一块石头也终于落下了。

接下来的调解又让徐小棠费尽了周折。

  起初,原告不能接受调解,认为调解就是和稀泥,自己的利益会被大打折扣。被告虽然也同意调解,但表示认账没钱还,理由是钱都投入到生意当中去了。

徐小棠先是苦口婆心给原告讲直接判决对他们不利的原因与理由。然后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给被告讲别人的处境与难处。

  2015年7月21日,经过徐小棠三番五次、不厌其烦地给当事人双方做细致的工作,这起合同纠纷案终以调解方式结案:被告分3次,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给原告还清所有欠款。目前,被告龚某已按调解协议给原告还了13万元运输费。正因为有了这些款项的到位,“圣友水运”终究还是没有停运。这个差点被一场运输合同纠纷拉沉到水底的“圣友水运”,被徐小棠给调活了。

  “被告丁某分3笔向原告李某支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金7万元,第一笔1万元于领取调解书之日支付,第二笔2万元于2016年9月1日前支付,第三笔4万元于2016年10月1日前支付。”

  2016年8月10日,经徐小棠调解,原告李某与被告丁某的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2014年10月21日上午9时许,原告李某受被告丁某雇请修建房屋时,不慎从屋顶掉下来,当场不能动弹,医院诊断为腰椎体爆裂性骨折、右侧椎板骨折等,司法鉴定为8级伤残。虽然经过了长达半年的医疗,但原告李某仍然不能站立行走,且大小便失禁。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期治疗费、鉴定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216370元。

  而被告却说:是原告他自己不小心掉下来的,而且已经给他支付了6万多元的医疗费以及3万元的现金,加起来也有10多万元了。修房子也就花了个10多万元。按照乡里头的标准,算是人道主义的了。

  原告要20多万元,被告只愿出包括医疗费在内的10多万元。尽管差距太大,但徐小棠还是充满了调解结案的信心。

  “人家毕竟是给你建房,你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你损失的是钱,但别人损害的是身体。钱可以再捞,但别人损害的身体却永远也捞不回来了。”一席话说得被告的心软了下来。

  见被告转了弯,徐小棠又劝原告:“掉下来摔成这个样子令人同情。但责任不完全在他人身上,你自己也要担责。因为你的不小心,也给他人带来了经济损失和烦恼。再说了,如果直接判决了,执行也很麻烦,人家建房子已花了不少钱,想必也没有多少存款了。执行房子吧,那房子占地又是农村集体土地,没有产权……”

经过徐小棠多次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当事人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

  安乡县深柳镇书院洲社区聂某,在农行武陵支行办了一张贷记卡。聂某持卡消费透支8万元,除归还部分透支款外,已连续逾期3期以上未再还款,截至2015年1月9日,聂某共欠农行透支款本金24904.82元、滞纳金242.81元,其他费用600元。

农行武陵支行要依法收回聂某的透支款。

  这是一起案情简单的案子,徐小棠着重做起了被告聂某的工作:“信用卡透支,就相当于借银行的钱。借钱要还,天经地义。再说,如果农行向公安报案,性质可能就变了,你的行为说不定就成了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是要负刑事责任的。”一番话就让被告聂某接受了调解。调解协议签订半月之后,聂某一次性付清了所有透支的款项及农行武陵支行为追回该款请律师的代理费。

  看来,调解的确是个费时、累心的活,它要求从事理、情理、法理等方方面面去与当事人双方费口舌,花时间、耗精力。

  而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并不是所有案件的审理都必须先行调解的。因此,对于绝大多数民事案子来说,完全可以依法直接判决。不经调解,直接判决,对于法官来说,的确省时、省心。

  然而,武陵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徐小棠,却乐意做这费时、累心的活。她在民三庭当审判员3年审结案子300来件,其中有三分之一是调解结案的,堪称调解能手。她说:“法官办案的目的就是案结事了。而调解更有利于案结事了。”
来源:常德日报
责任编辑:记者胡德桂 通讯员黄应文 高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