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听证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1、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2、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系下列人员之一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⑴本案调查人员;
⑵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⑶与本案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人员。
3、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人的权限。
4、对案件的事实情况和运用的法律依据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5、对听证笔录进行审核。
义务:
1、按时参加听证。
2、遵守听证会纪律,执行听证会程序。
3、实事求是陈述、申辩和回答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询问。
二、(申请再审案件)听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法院在审查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当事人再审申请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知当事人到庭,进行听证。听取当事人对有关申诉理由、争议事实、证据的说明和意见,以决定案件是否应当进入再审程序。
一、听证当事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听证;
(二)就对方当事人提出的案件事实、证据和请求的意见进行抗辨;
(三)对案件的证据向其他当事人进行质证;
(四)听证结束前进行最后陈述;
(五)核对对听证笔录。
二、听证案件的当事人依法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听证;
(二)如实回答听证法官的询问,并回答对方当事人的质问;
(三)遵守听证秩序。
三、听证当事人应当遵守以下听证纪律:
(一)未经听证法官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二)未经听证法官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三)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四、听证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听证法官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一)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
(二)授权委托书应经听证法官确认。
三、非诉执行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义务
人民法院受理的非诉执行案件(包括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案件、当事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法院在审查对案件是否予以执行过程中,可能举行听证。听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如下:
一、主要听证权利
1、有权委托代理人进行听证,包括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律师、近亲属、有关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被委托为听证代理人。
2、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听证当事人有权申请参加听证的以下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对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听证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听证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听证终结前提出。但是否回避,由人民法院决定。
3、有权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
4、有权承认或反驳对方的主张,但需说明事实和理由。
5、有权向证人、鉴定人发问,要求其进行说明。
6、有权随时提出和解请求。
7、有权在听证终结前发表最后陈述意见,阐明您对本案的处理意见。
8、有权在听证调查开始后到法院裁决前撤回异议。
9、有权经审判人员准许,查阅和复制听证材料及相关法律文书。如认为听证记录有差错,有权申请补正。
二、主要听证义务
1、有义务提供身份证明。如系自然人,应当提交经核对无异的身份证复印件。如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经核对无异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2、有义务如实陈述事实。
3、有义务自觉遵守听证秩序,听从法庭指挥。
4、有义务就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说明事实和理由。
5、有义务向本院提交由您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特别授权。